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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租屋族租稅負擔,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最高可扣除18萬元


2025-10-3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減輕租屋民眾租稅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新增「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最高可列報新臺幣(下同)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考量實務上民眾雖有房屋,但有部分特殊情形仍有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如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該等人持分合計非全部、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須異地租屋且持有房屋合計僅有1屋、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家暴取得法院保護令或因分居取得法院裁定書符合分開申報規定等(詳附件),民眾之自有房屋仍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所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一、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
二、股利收入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

民眾如欲瞭解更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可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熱門連結-國稅小幫手」進入國稅智慧客服,線上可提供民眾24小時稅務諮詢服務。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 游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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